不是說「過兩年再申請」就能賠嗎?
但理賠單送出去的那天,最後的答案只有四個字:已在疾病
客戶那通電話打來的時候,其實沒有太多情緒。不是哭,也不是質問,而是一種刻意壓低的冷靜,好像只要語氣一激動,事情就會失控。她先簡單自我介紹,接著說想確認一件事:「我想請問一下,當初業務跟我說,過兩年再申請理賠就可以賠,這是真的嗎?」
這句話,我並不陌生。甚至可以說,我是在太多類似的電話裡,聽到幾乎一模一樣的開場。差別只在於,有些人已經知道答案,有些人還抱著最後一點希望。
她跟我說,兩年前替家人投保時,其實就已經有一些身體狀況。不是什麼重大疾病,也不是一聽就讓人卻步的病名,而是那種很常見、很多人都覺得「應該還好」的小問題。當時確實看過醫生,也有用藥,病歷上也留下了紀錄。她並沒有隱瞞,反而在投保前主動問業務,這樣會不會影響理賠。
業務的回應聽起來很熟練,也很篤定。他說,現在可能會被列為除外,但不用太擔心,因為保險法有規定,只要過了兩年,再申請理賠就可以賠了。這不是什麼少見的說法,甚至還補了一句:「很多人都是這樣處理的。」那一刻,她選擇相信了業務。不是因為她想鑽漏洞,而是因為她以為,這就是專業給出的判斷。
於是她買了保險,也把那句「過兩年就能賠」牢牢記在心裡。這句話成了她面對不確定風險時的心理支撐。不是現在用得到沒關係,至少未來有機會。她甚至覺得,自己算是有提前準備的人。
兩年過去,生活一如往常。那段時間裡,她其實沒有再多想那張保單。直到狀況復發,醫師建議進一步治療,費用不低,但也不是天文數字。真正讓她感到安心的,是那個「終於輪到保險派上用場」的瞬間。她很快整理好資料,診斷證明、醫療收據、病歷摘要,一樣不缺。理賠申請送出去的那天,她是真的鬆了一口氣。
結果來得很快,也很冷靜。
理賠通知書上沒有多餘的說明,只清楚寫著:「本次事故屬保險契約成立前已存在之疾病,依保險法第127條及相關條款規定,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她看了很久,反覆確認自己是不是漏看了什麼。最後只問了一句:「不是已經過兩年了嗎?」
這個問題,其實已經不只是在問保險公司了。她回頭翻找當初的訊息紀錄,回想那段對話,確定自己沒有聽錯。確實有人跟她說過,過兩年就能賠。只是這句話,在理賠現場完全沒有任何作用。因為保險公司只看一件事:這個疾病,在保險契約成立之前,有沒有已經存在過。答案是有,後面的討論也就結束了。
後來那位業務解釋,他的意思不是保證一定會賠,而是因為保險法第64條有兩年的規定,保險公司超過兩年就不能再亂來。這句話聽起來好像有法律依據,也讓人一時難以反駁。但問題就在這裡,錯誤正是從這個地方開始的。
保險法第64條,處理的是告知義務。它在講的是,如果投保人有沒有誠實告知重要事項,保險公司能不能因此解除契約,以及這個解除權有沒有時間限制。它的重點在於「契約能不能繼續存在」,而不是「什麼風險會被理賠」。兩年這個時間限制,是在約束保險公司的解約權,不是在替疾病改變身分。
真正決定「賠不賠」的,是保險法第127條。這一條講得很直接,也很殘酷。只要疾病在保險契約成立之前已經存在,保險人本來就不負給付責任。這不是處罰,也不是刁難,而是保險制度最基本的風險分攤原則。保險從來就不是事後補票,而是事前承保。
很多人會問,那如果這兩年完全沒有再看醫生,情況會不會不一樣?答案仍然是否定的。因為「已在疾病」的判斷基準,從來不是看你之後忍了多久,而是看它在投保前這個疾病是否就存在而且還沒痊癒。只要存在過,時間就不會幫它洗白。這也是為什麼那句「撐過兩年就好」會在理賠現場徹底失效。
這整件事最令人難受的,並不是不賠,而是那種「我以為會賠」的落差。如果一開始就被清楚告知,這個狀況永遠不在保障範圍內,她或許會做出不同的選擇。至少,不會把希望放在一個其實沒有法律基礎的說法上。
我之所以反覆寫這樣的故事,是因為這不是個案,而是一個不斷重複發生的模式。很多業務不是惡意,而是把法條概念混用,卻沒有意識到這樣的說法,會讓人誤判整張保單的功能。「過兩年就能賠」這句話聽起來很溫柔,像是在替人留一條後路,但實際上,它只是把風險延後引爆。
如果你現在正聽到有人對你說類似的話,請不要急著相信,也不要急著反駁。你只需要問一個問題就好:這句話,是依據哪一條條款?如果沒有白紙黑字,只是經驗談、感覺,或「很多人都是這樣」,那你就該提高警覺。因為在保險裡,真正保護你的,從來不是話術,而是條款。
至少,不要再讓同一個故事,換一個名字,再發生一次。
在理賠的時候,保險公司不會回頭檢視當初說過什麼話,只會檢視病歷與條款。契約能不能存在,和風險有沒有被承保,本來就是兩件不同的事。當這兩件事被混為一談,買到的往往不是保障,而是一個撐不到理賠現場的期待。
如果你正在考慮投保,或已經聽過類似的說法,請記住一件事:真正該相信的不是「撐過幾年」,而是條款有沒有白紙黑字寫清楚。保險的價值,不在於安慰人,而在於讓人提早看清現實,避免在最需要的時候,承受第二次傷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