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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車、中山站的隨機殺人事件之保險衍伸的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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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8

返回 馮崴洋

北車、中山站的隨機殺人事件之保險衍伸的相關知識

北車、中山站的隨機殺人事件之保險衍伸的相關知識

從壽險顧問與企業保險顧問角度,看懂制度真正能承接什麼風險


去年年底,北車、中山站一帶發生的隨機殺人事件,震撼了整個社會。令人不安的不只是暴力本身,而是受害者並非高風險族群,也不是深夜遊蕩,而只是如同你我一樣,在正常下班途中、停等紅燈、準備回家的人。


每當這類事件發生,保險從業人員、企業主與一般大眾,往往都會同時冒出幾個高度現實、卻也最容易被誤解的四個問題:


  • 如果加害者本身有買壽險,身故後會理賠嗎?

  • 若不是當場死亡,而是在醫院搶救後過世,醫療險會不會賠?

  • 如果受害員工是在「下班途中」遇害,算不算職業災害?

  • 勞保有賠,是否代表雇主一定要賠?


這些問題,都不是情緒題,而是牽涉到**保險法、勞動法與風險管理邏輯**的制度問題。以下,我將以壽險顧問與企業保險顧問的雙重角度,帶你一次看懂。



## 疑問一:從壽險角度看:嫌犯身故,壽險到底賠不賠?


(一)事件性質的推定,是判斷理賠的第一步

假設事件經過如下:

嫌犯在遭警方追捕過程中,因逃逸不慎失足墜樓身亡。依目前多數專家分析,屬於畏罪自殺的可能性較低,而較可能是逃逸過程中的意外死亡。

這個「死亡原因的定性」,在保險理賠上極為關鍵。


(二)壽險的基本原則:無過失責任主義

在人壽保險中,法律原則上採取「無過失責任主義」,也就是說,不論死亡原因是:

* 故意

* 過失

* 無過失

**原則上都屬於理賠範圍**。


但《保險法》第 29 條第 2 項明確規定:

「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因此,關鍵問題會回到一句話:

**被保險人是否「故意讓自己死亡」?**


(三)法律上如何判斷「故意」?

在實務上,「故意」會再細分為兩種:

*行為故意:明知行為具有危險性

*結果故意:主觀上追求或放任死亡結果發生

法院實務判斷原則為:

* 行為故意 → 通常仍可理賠

* 結果故意 → 不理賠

若僅就「逃逸導致墜樓」來看,較符合行為故意,而非結果故意,乍看之下,壽險似乎有理賠空間。


(四)真正讓壽險「不賠」的關鍵法條

但本案最終仍然『不理賠』,原因並非「犯罪行為本身」,而是《保險法》第 109 條第 3 項的明文規定: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嫌犯是在拒捕、逃亡過程中失足墜樓,依法認定屬於「拒捕致死」。

—— 最終結論:人壽保險依法不予理賠。



## 疑問二:若未當場死亡,醫療險會不會賠?


(一)醫療險同樣採「無過失責任主義」

醫療保險同樣適用《保險法》第 29 條的原則,核心仍在於是否屬於「結果故意」。在本案情境中,即便嫌犯有行為故意(逃逸),但並非故意追求「受傷後接受醫療」或「醫療結果」。

此外,在《保險法》第 4 章第 2 節(健康保險)中,並未規定因犯罪行為即一律不賠。 因此,從法律原則來看,醫療險原則上應該理賠。


(二)額外產生另一實務問題:尚未領取的醫療保險金,會怎麼處理?

若被保險人在醫療保險金尚未給付前即身故,該筆保險金:

* 會被認定為「遺產」

* 由合法繼承人依法繼承


(三)實務上真正的關鍵:保單條款

然而,專業顧問一定會提醒你:『法律只是最低標準,真正決定理賠的,往往是保單條款。』各家保險公司,可能在條款中另行約定除外責任,例如:

* 自殺行為

* 犯罪行為

* 非法施用防制毒品

是否有這些除外條款,才是實務上是否理賠的最終關鍵。



## 疑問三(企業主提問):員工「下班途中」遇害,算不算職業災害?


這是企業主與人資最常誤解、也最焦慮的問題。


(一)先講結論,多數情況下:

* 勞保可能認定為通勤職災

* 但雇主不一定、甚至多半不需負民事賠償責任

關鍵在於「責任來源不同」。


(二)勞保如何認定「通勤職災」?

勞保實務並非看「是否在公司內」,而是檢視三個核心條件:


1. 是否屬於合理通勤時間

   並非一打卡就切割風險,而是合理可預期的返家時間。


2. 是否走日常通勤路線

   不是臨時繞路辦私事,而是平常往返住居與工作的路徑。


3. 是否有重大違規行為

   如酒駕、闖紅燈,會直接影響認定;正常停等紅燈,反而是有利因素。


只要這三點成立,被認定為通勤職災的機率其實不低。



## 疑問四:為什麼「勞保有賠」,不等於「老闆要賠」?


法院在判斷雇主責任時,採取的是「危險控制能力」的標準:

* 隨機犯罪的不可預測性

* 馬路治安的公共風險

* 第三人暴力行為


這些都不是雇主能控制、預防或管理的風險。

因此,實務上多數判決會認定:

*不構成《勞基法》第 59 條的雇主補償責任

*雇主不需對不可抗力的刑事暴力事件負擔民事責任


## 應對方式:真正撐住家屬的,是制度而不是情緒

在這類極端事件中,家屬能實際取得的經濟支持,主要來自兩個制度:


 ① 勞保職災遺屬給付

包含喪葬津貼與遺屬年金或一次金,是多數家庭的第一道現金防線。


② 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

由國家提供的定額補助,性質不同於保險,不因勞保給付而被扣減。

這兩項原則上可以同時申請,卻常因資訊落差而被忽略。


## 結語:制度的存在,是為了避免二次傷害

這起事件提醒我們一件殘酷卻真實的事:


1. 通勤風險,早已不是個人運氣問題,而是制度必須承接的風險。

2. 企業主需要知道:什麼是你的責任,什麼不是

3. 上班族與家屬更要知道:出事時,支撐經濟的錢從哪裡來,而不是沒有方向的吵


法律無法阻止悲劇,但至少能讓悲劇不要再擴大成第二次傷害。

願每一個努力工作的人,都能平安回家。

願這些知識,永遠只是備而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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