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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毒新聞案例層出不窮!業者該如何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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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7

食品中毒新聞案例層出不窮!業者該如何自保?

食品中毒新聞案例層出不窮!業者該如何自保?

民以食為天,從我們打從出生那刻開始就一輩子脫離不了飲食,菜市場裡買的蛤蠣是不是活的?油炸類是不是不要吃太多?餐廳的衛生是否保持良好?是我們日常生活中每天都在上演的疑問和一生不斷追求的課題。


但近幾年,食品安全風波不斷,你有沒有看過新聞上抖大的標題上寫著:


一家三口到餐廳用餐,返家後全家上吐下瀉,後續三人送醫最終宣告不治


又或者是


某某國小營養午餐驚爆食品中毒,全班同學皆出現身體不適的症狀,目前已傳出1人宣告不治


等等的新聞案例,那些誇張的用語似乎是想要博人眼球,以提高點閱率。

但事實上其實一點都不誇張,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超乎我們所想像。


因為我們都需要一日三餐,甚至有些時候興致來了,還會點個下午茶,深夜來一份宵夜

而這些吃下肚的東西,衛生、安全、新鮮都是我們需要無時無刻注意的。


畢竟一條人命可不是開玩笑的,當看到新聞上那些新聞案例以後,除了事情發生令人遺憾以外,還有法院判賠的賠償金,以下我舉幾個實際發生的新聞案例:


一、寶林茶室事件:

發生邦克列酸食品中毒,共33人受害,其中6人死亡。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今(12/11)提出團體訴訟,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消費者保護法》等,包含精神慰撫金及3被懲罰性賠償,向業者求償2億9301萬餘元。


二、頂新地溝油事件:


魏應充和頂新公司涉犯食安法經判處有罪確定,其中魏應充遭台中高分院裁定不得易科罰金應執行有期徒刑為8年6個月,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為10年,頂新公司罰金為新台幣1億200萬元,犯罪所得為7467萬7824元。


三、塑化劑事件:


2011年爆發的食品添加塑化劑事件,引起消費者恐慌,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代替500多名的消費者提告,向多家廠商包括統一求償24億元,2013年一審判賠120萬元,上訴後,高等法院24日改判業者須賠300多萬元,全案仍可再上訴。


上述都是近幾年知名的食品安全事件,每件事件都佔據了新聞好幾天的版面,甚至造成有人死亡的遺憾,以及好長一段時間民眾對於食品的恐慌。而這些求償都是有理有據,法院判賠。


但身為業者,要管控食品安全絕對是一大課題


海鮮餐廳的業者,即便能保證海鮮絕對新鮮,卻無法保證餐廳使用的調味料是否沒問題,即便廠商跟你說沒問題,但廠商也不能保證他的原料商沒有使用不好的原料,所以一環扣著一環,但跟消費者面對面的則是最終端的餐廳或是夜市裡的小攤販,當你的顧客因為吃了在你店裡買的東西而拉肚子或造成更大的遺憾,他們回過頭找的人,都會是你。


有些人只是擺個小攤販、做個小生意,如果因為食安問題造成遺憾,動輒數百萬的求償金,絕對不是一般人可以負擔得起


那如果是業者該如何自保呢?那就是食品責任險!


根據衛生福利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授權訂定之《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規定,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之餐飲業者都要依法投保「產品責任險」,若未依規定投保,可處3萬以上300萬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勒令歇業、停業或廢止公司全部或部分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申請重新登錄。


既然法律都有規定了,就代表一定有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讓我們來看看什麼是食品責任險吧!


在這裡我們就不談條款了,我會用最簡單的方式讓你看懂


食品責任險保障內容


簡單來說,就是當我們的食品造成人的受傷、死亡或財務損失時,依法需要賠償對方,這時就可以用食品責任險來賠償


受傷:例如像是吃下食品後,造成腹瀉、中毒等狀況


財務損失:咖啡杯的設計不佳,咖啡杯破了把我的筆電用壞了



一、一定要投保食品責任險嗎?


一定要,以前其實就有規定,但沒有嚴格落實,後來因為寶林茶室的食品中毒事件,讓政府單位開始重視了這項規定的落實。


所以去年五月有很多食品業者開始收到政府的信,說請他們要趕快投保食品責任險,以免受罰!



二、公共意外責任險也有食物中毒,直接附加不行嗎?


不建議,因為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障的食品中毒僅限內用,而如果消費者外帶回家,這樣是不會在保障範圍內的,所以還是建議以食品責任險為主唷!



三、我只是個小店,也需要投保嗎?


跟店的大小無關,只要您有進行商業、公司或工廠登記,且進行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的製造、加工、調配、輸入或委託製造,都需要投保產品責任險。畢竟多保多安心,低廉的保費能換來我們的安心,我們也能更有信心努力打拼事業



四、食品責任險通常有哪些保障項目?


醫療費用:賠償產品本身或其包裝容器,造成第三人食品中毒進行治療所需費用。


死亡賠償:因產品本身或其包裝容器,導致第三人死亡而被請求賠償。


精神慰撫金:受害者可根據民法第195條第 1 項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


處理民事訴訟及賠償請求過程之費用:包括調查費用、專家鑑識費用、民事抗辯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等。


其他費用:根據民法第193條請求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


總結,食品安全的案件其實可大可小,而無論是大餐廳的老闆或者是夜市的小攤販,大家都是為了養家活口,混口飯吃,人性本善,不會有人為了賺錢而故意謀財害命,因為一旦發生不僅商譽會受到影響,嚴重一點還有可能直接倒閉,自毀前程。


當發生食品中毒,大家都是不願意的,所以身為食品業者我強烈建議一定要保好保滿,備而不用,就當作買個安心也都沒關係,至少若真的不幸碰到風險時,有保障在身,以免賠償金把自己的未來都拖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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