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山小火車擦撞違規拍照遊客,意外險賠不賠?
12月14日發生一起阿里山小火車擦撞遊客事件,一位女性遊客違規進去軌道區拍照,司機已鳴笛示警,女遊客依舊不為所動,背對小火車忘情拍照,遭到後方小火車撞擊,導致後續列車延誤一小時,影響數十名遊客。
這起事故導致女性遊客肢體明顯有外傷,消防局獲報後立即前往現場救援,送往醫院救治,此時立即有網友詢問,若這位女遊客有買意外險,保險公司需要理賠嗎?這種明顯違規的行為導致要出險,是否在保險商品的除外責任之內呢?
我們可從意外的定義來認識,『外來、突發、非疾病』即是保障的範圍,再來參考目前最新的傷害險(即意外險)保單中除外責任的示範條款: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在這個事件中,保險公司是否會理賠將取決在第一或第二點,以現場影片與當事人反應來判斷,要認定成故意被小火車衝撞的機率不高,因此先暫時將第一點可能性排除。第二點的“犯罪行爲”,何謂犯罪行為?一般大眾所認知的違規是否就是犯罪行為呢?
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在12/14當天針對此事發文,將依據『鐵路法』給予該民眾重罰。這個違規罰則究竟算不算犯罪行為?採用法律意義的犯罪來看:犯罪是指違法刑事法規,應受刑罰裁量之行為。所以我們可先有個小結論:
違規不一定等於犯罪行為!
違規不一定等於犯罪行為!
違規不一定等於犯罪行為!
以最常見的討論的事件為例,小明因為過馬路『闖紅燈』以致與汽車發生碰撞交通事故,造成身體損傷,意外險有理賠嗎?
『闖紅燈』屬於交通違規行為,事故發生時小明是因疏忽、大意導致受傷、甚至死亡,是符合意外險理賠的條件。但小明若是『故意』跑去衝撞汽車,就屬於『故意』行為,便不在理賠範圍內了。
回到犯罪行為的認定,一般指的是違反刑事法規所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事實、違法且具有罪責之行為。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目前僅以『鐵路法』開罰,定義上不能稱作犯罪行為,因為鐵路法並非刑法。
這次擦撞事件確實造成列車延誤一小時,並且當下列車駕駛萬一在做任何緊急煞車措施,萬一列車上其他乘客受傷,也有可能導致更大的災難,事件可大可小。有網友提到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是否對女遊客提吿刑法上的公共危險罪,因為在過往的經驗中,台北捷運、台鐵皆有民眾入侵軌道後依公共危險罪辦理的先例,此次事件可否照常辦理,不得而知。而這樣的法律認定,涉及到條款上的除外責任,就可能直接影響到保險公司對於意外險理賠的判斷。
用這次的阿里山鐵道事件與中間舉例的闖紅燈事件,順便讓大家多認識意外險中的除外責任條款,而針對此事件筆者並無任何立場,希望大眾在購買保險時都可以多研讀一下條款,也是在保障自身的權益,未來萬一遇到必須辦理理賠的時候能辦得上用場,順利申請到理賠金。